注:
1、除农业、电石、化肥、农药、氯碱、电解铝、煤炭生产用电外,均含三峡基金每千瓦时0.7分。
2、除农业、电石、化肥、农药、氯碱、电解铝、煤炭生产用电及趸售电量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标准为:非工业、普通工业、大工业用电每千瓦时0.8分,居民生活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每千瓦时1.0分,商业用电每千瓦时1.5分。
3、除农业、电石、化肥、农药、氯碱、电解铝、煤炭生产用电外,均含中央直属水库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2分。
4、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在“九五”期间继续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计交能[1996]583号)文件的规定,对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对抗灾救灾所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
5、表中所列化肥、农药、煤炭、电石电解铝生产用电价格均为优惠电量的电价,超量核定优惠电量的,执行统一的分类用电价格。
6、大工业用电、受电变压器容量100千伏安或用电设备装接容量100千瓦及以上的非居民照明用户、非工业、普通工业用户和商业用户实行两部制电价。
7、农业生产用电中执行普通工业、非工业电价的,按表列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10元执行。
8、采用离子膜法工艺的氯碱生产用电(湄州湾电化、龙岩龙化集团公司)按照表列氯碱生产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9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