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用 电 分 类
            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基本电价
不满1千伏 1-10千伏 35-110千伏 110千伏 220千伏及以下 最大需量元/千瓦时 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
一、非居民照明用电
单一制 0.583 0.568 0.55
两部制 0.543 0.528 0.513 30 20
二、商业用电
单一制 0.863 0.848          
两部制 0.823 0.808 30 20
三、非工业、普通工 业用电
单一制 0.658 0.643 0.618
两部制 0.618 0.603 0.588 30 20
四、大工业用电
0.528 0.513 0.487 0.483 30 20
其中:1、化肥生产用电
0.230 0.205 22 16
 
2、农药、煤炭生产用电
0.353 0.338 30 20
3、电石生产用电
0.268 0.253 0.238 30 20
4、氯碱生产用电
0.448 0.433 0.418 30 20
 
5、电解铝生产用电
0.295 0.290 0.285 22 16
五、农业生产用电
0.199 0.195 0.189
六、趸售用电
                 0.435
七、居民生活用电
月用电量在150千瓦时及以下部分0.430元/千瓦时,居民生活月用电量在151-400千瓦时的部分0.440元/千瓦时,居民生活月用电量在401千瓦时以上部分0.500元/千瓦时。
 
注:
    1、除农业、电石、化肥、农药、氯碱、电解铝、煤炭生产用电外,均含三峡基金每千瓦时0.7分。
    2、除农业、电石、化肥、农药、氯碱、电解铝、煤炭生产用电及趸售电量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标准为:非工业、普通工业、大工业用电每千瓦时0.8分,居民生活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每千瓦时1.0分,商业用电每千瓦时1.5分。
    3、除农业、电石、化肥、农药、氯碱、电解铝、煤炭生产用电外,均含中央直属水库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2分。
    4、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在“九五”期间继续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计交能[1996]583号)文件的规定,对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对抗灾救灾所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
    5、表中所列化肥、农药、煤炭、电石电解铝生产用电价格均为优惠电量的电价,超量核定优惠电量的,执行统一的分类用电价格。
    6、大工业用电、受电变压器容量100千伏安或用电设备装接容量100千瓦及以上的非居民照明用户、非工业、普通工业用户和商业用户实行两部制电价。
    7、农业生产用电中执行普通工业、非工业电价的,按表列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10元执行。
    8、采用离子膜法工艺的氯碱生产用电(湄州湾电化、龙岩龙化集团公司)按照表列氯碱生产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9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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